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重大隐患!
1、2024年1月28日,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某家具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打孔机处、除尘器控制柜下等多处作业场所积尘严重,未及时清理,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3.72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2、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经事故调查,事故直接原因为事故车间除尘系统较长时间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集聚。除尘系统风机开启后,打磨过程产生的高温颗粒在集尘桶上方形成粉尘云。1号除尘器集尘桶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受潮,发生氧化放热反应,达到粉尘云的引燃温度,引发除尘系统及车间的系列爆炸。因没有泄爆装置,爆炸产生的高温气体和燃烧物瞬间经除尘管道从各吸尘口喷出,导致全车间所有工位操作人员直接受到爆炸冲击,造成群死群伤。2014年8月20日,经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依法对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安全生产主管吴升宪,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批准逮捕。《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二是制定了粉尘清扫制度,但未按照清理制度要求及时清理粉尘,造成作业现场积尘。已建立粉尘清扫制度,制度中已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
未建立粉尘清扫制度,也未定期对作业场所粉尘进行清理,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湿式除尘器及水湿或水浸加工设备的水质过滤池(箱)、水质过滤装置及滤网;干式除尘器的滤袋、灰斗、锁气卸灰装置输灰装置、粉尘收集仓或筒仓;除尘系统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监测报警装置和控制装置;湿式除尘器及水湿或水浸加工设备的循环用水储水池(箱);湿式除尘器箱体内部、滤网、滤球、喷水嘴和供水装置;作业区电气线路、配电柜(箱)、电气开关、电气插座、电机和照明灯;1.清理作业时,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式和不产生火花的清扫工具。高空粉尘专业清理系统,ATEX防爆专门用于可燃性粉尘环境。2.清扫、收集的粉尘应防止与铁锈、水或其他化学物质接触或受潮发生放热反应产生自燃,应装入经防锈蚀表面处理的非铝质金属材料或防静电材料制成的容器(桶)内,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区域,收集的粉尘应作无害化处置。木粉尘:《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 9.2 对于粉尘沉积的区域应及时清扫,任何时候粉尘沉积厚度均不应超过 3.2mm。铝镁粉尘:《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 》AQ4272-2016 12.1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不得出现厚度大于0.8mm 的积尘层。生产经营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